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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智能化建設成效,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聯合印發《煤礦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智能化常態化運行是指將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與煤礦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決策、協同控制的智能系統,使其穩定、可靠、持續地運行。
《規定》明確,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管理實行企業負責、部門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推動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的相關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操作規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機制,推動責任落實。煤礦企業在礦井通過智能化評定后,及時對智能化常態化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在煤礦自評的基礎上,省市級能源、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比例進行抽查,對評價為不合格的煤礦,降級或取消評定等級。降級的煤礦整改完善后,在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升級評定,取消等級的煤礦6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智能化評定。
《規定》要求,各市能源局、應急管理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煤礦監察執法處要加強對轄區智能化煤礦的監督管理,結合自身工作職責,督促煤礦企業持續優化改進智能化系統,切實推動智能化常態化運行。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日常檢查、督查中發現煤礦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實的,可上報山西省煤礦智能化工作專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評定等級。(牛祥 賈虎瑞)